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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正式生效

作者:巨东物流  |  发布时间:2022-04-08 11:44  |  来源:物流资讯    关注量:

文章摘要: 中国 —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正式生效 2022 年 4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的议定书》(以下称《升级议定书》)正式生效。 《中国 —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于 2008 年 4 月 7 日签署,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中新双方于 2016 年 11 月启动自贸协定升级谈判,并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签署《升级议定书》。《升级议定书》 进一步扩大货物、服务、投资等领域市场开放,进一步提升贸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正式生效

 

20224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称《升级议定书》)正式生效。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正式生效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于200847日签署,同年101日实施。中新双方于201611月启动自贸协定升级谈判,并于2021126日签署《升级议定书》。《升级议定书》进一步扩大货物、服务、投资等领域市场开放,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等规则水平,还新增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与贸易等4个章节,更加符合现代经济与贸易发展的需要。

 

《升级议定书》使中新两国自贸关系在《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基础上实现了进一步提质增效,有助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释放高水平开放政策红利,促进双边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不断丰富和充实中新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内涵。

 

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就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生效答记者问

 

问:《升级议定书》生效有关情况以及《中新自贸协定》自2008年生效实施以来,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20224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称《升级议定书》)正式生效,将进一步扩大中新双方在自贸协定项下市场开放,并提升有关规则水平。《升级议定书》的生效实施,体现了中新双方高度重视并共同致力于深化自贸合作,以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投资往来,推动两国经贸关系向更高水平发展的意愿和决心。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称《中新自贸协定》)2008年签署并生效,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签订的首个自贸协定。截至2019年,协定降税安排均已完成过渡期并全面实施。2021126日,中新双方正式签署《升级议定书》。

 

自《中新自贸协定》生效实施以来,双边贸易实现快速增长,中方已连续多年保持新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国。2021年,中新双边贸易额再创新高,达247.2亿美元,同比增长达36.4%,是2008年自贸协定签署之初双边贸易额的约5.6倍。协定实施极大促进了两国贸易增长,深化了双方各领域务实合作,丰富和充实了中新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内涵。

 

问:此次《升级议定书》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升级议定书》是在《中新自贸协定》原有基础上,达成的符合现代国际经贸规则的高水平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涵盖了广泛议题,实现了双方互惠互利,将为两国进一步深化贸易投资往来,稳固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提供有力支撑。

 

(一)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

 

货物贸易领域,《中新自贸协定》中,中新双方已实现高水平自由化,分别达到97%100%的零关税水平。为稳定和扩大进口来源,推动绿色和可持续发展,中方在《升级议定书》中承诺将对自新进口的12个税目木材和纸制品在10年内逐步取消关税,主要包括木纤维板、餐巾纸、书写纸、牛皮纸、胶粘纸、纸板及纸制标签等。

 

服务贸易领域,双方在市场准入方面作出更大的开放承诺,大幅扩大了最惠国待遇承诺的涵盖范围。中方在航空、建筑、海运、金融等领域扩大对新方开放,尤其是航空服务领域,新增对机场运营服务、地面服务和专业航空服务的承诺。新方提高法律服务、工程和集中工程服务等领域开放水平,新增了对管理咨询及其相关服务全部开放的承诺。新方还改进了《中新自贸协定》中对中国特色工种工作许可安排的承诺,提高了中国公民申请量较大的汉语教师和中文导游赴新就业的配额。

 

投资领域,新方大幅放宽对中方投资者的审查门槛,给予中方投资者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成员同等的审查门槛待遇。中方投资者在新投资将比之前更自由更便利。

 

(二)提升贸易便利化规则。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升级议定书》完善了直接运输条款规定,引入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增加了原产地证书补发、免于提交原产地文件、联网核查系统等条款,大幅便利贸易企业运用协定享惠。双方还将设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推动更加规范、有效实施原产地规则。

 

在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方面,双方承诺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对货物快速放行,对易腐货物尽可能6小时之内放行;推动贸易管理文件更加透明化,并认可电子版与纸质版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运用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等手段为双方企业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通关服务。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双方扩大了产品合格评定程序的机构合作范围,还新增了边境措施、标志与标签等条款,对产品入境的程序性规定进行升级。

 

(三)加强边境后规则合作。

 

《升级议定书》对原协定合作章进行升级,并新增了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环境与贸易等4个章节,在广泛领域达成高水平经贸规则。

 

合作领域,新增农业合作条款,将在农业科技合作等领域建立更加紧密深入的伙伴关系。电子商务领域,纳入电子认证和数字证书、网络消费者保护、网络数据保护、无纸化贸易、非应邀商业电子消息等内容,将共同促进两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开拓市场。政府采购领域,强调双方认识到提高法律、法规和程序透明度的重要性,建立框架以加强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合作,并同意未来可适时启动包括市场准入在内的政府采购谈判。竞争领域,禁止反竞争商业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提升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双方承诺在竞争执法过程中,遵循透明、非歧视和程序公正原则。环境与贸易领域,双方承诺将有效实施环境措施,不通过降低环境保护水平鼓励贸易和投资,环境标准不得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并将适时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不断深化该领域合作。

 

问:《升级议定书》对深化中新经贸关系的作用有哪些?

 

答:习近平主席在202111月同新西兰总理阿德恩通电话时指出,双方应该发挥互补优势,扩大经贸合作,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两国领导人就新形势下中新关系健康稳定发展达成重要共识。

 

《升级议定书》达成的市场开放承诺和高水平规则,为两国进一步扩大经贸合作提供了重要机遇:一是促进货物贸易发展。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减少、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规则实施,有利于双方进一步降低贸易成本,提高通关效率,扩大贸易规模,稳固和强化产业链供应链。二是拓展服务投资合作领域。双方新增服务贸易开放部门,新方还大幅放宽对中方投资者的审查门槛,有利于降低我企业赴新投资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更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激发双边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合作潜力。三是开辟经贸合作新空间。《升级议定书》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新增包括电子商务等一系列边境后合作和纪律条款,有利于双方在数字贸易等更广泛经贸领域开展合作,共同提升国际经济竞争力,也为双方未来商签更高水平双边和区域自贸协定打下良好基础。《升级议定书》适逢中新建交50周年之际正式生效实施,是贯彻落实两国领导人共识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双方通过深化自贸伙伴关系,进一步强化和扩大双边经贸合作的积极意愿。

 

中方愿与新方一道,高质量实施《升级议定书》,发挥协定对两国贸易投资的拉动作用,充分释放高水平开放政策红利,助力两国经贸关系高质量发展。根据《升级议定书》,中新双方应在协定生效2年内,开展服务贸易负面清单谈判。中方将与新方就此保持密切沟通,按时启动上述后续谈判,进一步扩大双向市场开放,为两国贸易投资创造更优制度保障,充分释放两国经贸合作潜能,为推动中新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健康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问:《升级议定书》对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有哪些积极作用?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由贸易区建设。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专门提到,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不断增强我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升级议定书》的生效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升级议定书》积极探索更高水平市场开放。货物贸易领域,在《中新自贸协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零关税产品范围;服务贸易开放水平实现RCEP+”,双方还约定将在《升级议定书》生效2年内开展服务贸易负面清单谈判,进一步提高开放水平。另一方面,《升级议定书》积极纳入更高水平规则条款。新增了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环境与贸易等4个领域规则条款,其中环境章节还超出RCEP水平,为我国自贸协定进一步向更高标准、更广泛领域升级迈进奠定了良好基础。

 

总之,《升级议定书》的生效实施迈出了实施自贸区提升战略的新步伐,将进一步深化中新双方贸易投资往来和各领域务实合作,有助于我们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2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自202247日起正式实施。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247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新西兰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中新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西兰之间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中国或者新西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中国或者新西兰完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中国或者新西兰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但符合本办法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

  附件1所列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在中国或者新西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的货物是指:

  (一)在中国或者新西兰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中国或者新西兰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从中国或者新西兰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四)在中国或者新西兰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中国或者新西兰领土、领水及其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货物,未包括在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中国或者新西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依照国际法规定,从该方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货物;

  (七)在中国或者新西兰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或者有权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依照国际法规定,从公海或者该方有权开发的专属经济区获得的货物(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中国或者新西兰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或者有权悬挂该方旗帜的加工船上完全使用第(七)项所述的货物加工或者制造的货物;

  (九)在中国或者新西兰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者在该方境内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物;

  (十)在中国或者新西兰境内仅使用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经过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的加工,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正式生效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在中国或者新西兰境内获得时,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应当在中国或者新西兰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非原产材料价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第七条 在中国或者新西兰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另一方用于生产时,应当视为另一方的原产材料。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货物,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该方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该货物仍不具备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进行的操作,如干燥、冷冻、通风、冷却及类似操作;

  (二)包括过滤、挑选、分级、筛选、分类、洗涤、切割、纵切、弯曲、卷绕或者展开的简单操作;

  (三)托运货物的拆解和组装;

  (四)包装、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的操作;

  (五)简单的装瓶、装罐、入瓶、入袋、进箱、装盒以及固定于硬纸板或木板上等包装操作;

  (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七)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八)除大米外的谷物去壳、部分或全部漂白、磨光及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块的操作。

 

  第九条 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百分之十,并且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适用规定的,应视为原产货物。

 

  第十条 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并且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价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地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第十一条 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该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该货物的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的价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地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在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且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下列物料,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不予考虑: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使用但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其他货物。

 

  第十三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于出于商业目的可相互替换且性质实质相同的货物或者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之一区分后分别确定其原产资格:

  (一)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准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该库存管理方法应当至少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连续使用。

 

  第十四条 从出口方运输至进口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其他国家(地区);

  (二)途经其他国家(地区),但除进口方要求的卸货、重新装载、重新包装、拆分、施加进口方所要求的标签或者标记,或者任何为保持货物状态完好而进行的操作外,货物在其境内未进行任何其他处理,并且处于这些国家(地区)海关的监管下,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 《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附件2)和原产地声明。

  原产地声明包括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和基于预裁定原产地声明。

 

  第十六条 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唯一的原产地证书编号;

  (二)适用于同一批次发运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

  (三)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

  (四)由出口方签证机构签发,具有该签证机构的授权签名和印章;

  (五)含有“正本”字样;

  (六)以英文填制。

  (七)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十七条 经核准出口商可以按照本办法对其出口或生产的原产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对经核准出口商实施管理。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经核准出口商的唯一编号;

  (二)具有唯一的声明编号;

  (三)具有开具者的姓名和签名;

  (四)注明开具原产地声明的日期;

  (五)出口方已向另一方通报该经核准出口商信息;

  (六)自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最低信息要求见附件3

 

  第十八条 海关已经依法就相同货物作出预裁定,确认货物原产地为新西兰,预裁定尚未失效或者被撤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基于预裁定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基于预裁定原产地声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货物的制造商、生产商、供应商、出口商作出;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4所列格式,并以英文填制;

  (三)自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当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并且仅对应一份进口报关单。

 

  第十九条 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适用《中新自贸协定》的协定税率。

 

  第二十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一)有效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本办法规定的免于提交原产地证明的情况除外;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其他国家或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提交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仓储单证。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运输单证可以满足直接运输相关规定的,无需要提交本条第二款所述证明文件或仓储单证。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中国或新西兰签证机构可应出口商申请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

  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补发),自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原签证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该副本应当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dated ”[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日期_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三条 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者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不得涂改或者叠印。任何更正必须先将错误信息划去,然后做必要的增补,更正内容应当由更正人员加以签注。

  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者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未填写的空白处应予划去,以防发证后添加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同一批次进口的原产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10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税率时,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拆分申报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原产国申报为新西兰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原产地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见附件5)。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有效《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的;

  (二)海关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

 

  第二十七条 为确定原产地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资格,海关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


  (一)书面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商提供货物原产地及签发原产地证书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要求新西兰核查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及货物的原产资格,必要时提供出口商品或者生产商以及货物的相关信息;


  (三)中国和新西兰海关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必要时,海关可以经新西兰相关主管机构同意后对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通过与新西兰相关主管机构商定的其他方式开展核查。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办理担保放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放行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二)货物不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原产地证明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核查要求之日起6个月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未提供核查过程中要求提供的信息,海关未收到核查反馈,或者核查反馈结果不足以确定原产地证明真实性或者货物原产资格的;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已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装运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同时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签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签发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签证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核实货物的原产资格:


  (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应新西兰海关的核查请求,中国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


  (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三十四条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和生产商、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证明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原产地证明。


  签证机构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原产地证书申请资料。


  上述文件记录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生产、加工或者装配等;


  (二)“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的任何物质,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或者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三)“原产材料”或者“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者货物;


  (四)“非原产货物”或者“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五)“公认会计准则”是指一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的会计准则、认可的一致意见或者实质性权威支持。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六)《WTO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七)“签证机构”是指一方指定或者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并且依照《中新自贸协定》规定已向另一方通报的机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是我国签证机构;


  (八)“基于预裁定的原产地声明”是指预裁定持有人根据一方国内法律法规就货物原产地做出的声明。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47日起施行。

 

附件(请移步海关总署网站下载)

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2、原产地证书格式


3、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原产地声明最低信息要求


4、基于预裁定的原产地声明格式


5、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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