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空运广州机场订舱服务中心

亚马逊FBA指定清关代理

联系我们 国际空运交流 选巨东 送香港账户
服务热线4001560769大客户热线18925725666
当前位置:FBA海运 > 跨境物流 > 物流资讯 > 》 正文
海关: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作者:巨东物流  |  发布时间:2020-12-11 14:22  |  来源:物流资讯    关注量:

文章摘要: 2020年1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2020年第124号),即日起对“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一、公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医疗物资 红外测温仪、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

2020年1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2020年第124号),即日起对“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一、公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医疗物资
红外测温仪、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8类医疗物资。

其中商品编号30059010003005909000项下属于危险货物的、商品编号3808940010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仍按出口危险货物或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执行。


海关: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1410位商品编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八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

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文章关键词链接: 海关出口检验医疗物资

推荐阅读
在线咨询询价电话:1353843657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