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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巨东物流 | 发布时间:2022-07-05 10:59 | 来源:物流资讯 关注量:
继海关总署明确五大措施免除部分费用和手续后,2022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释放了主动披露红利。相关企业应尽快自查过往业务及正在进行的业务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因为本公告有效期暂定为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编注:从原先三个月放宽至六个月。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编注:从原先三个月放宽至六个月;税款比例由10%放宽至30%;金额从50万元放宽至100万元。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编注:首次明确符合条件的主动披露,可免除企业滞纳金。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编注:从原先50万元放宽至100万元;不列入海关企业信用记录“黑名单”;因当前仅存在高级认证企业,故对2019年161号公告中的认证企业进行词语调整。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编注:首次明确同一涉税违规行为仅能享受一次“福利”,不可贪杯。否则也违背了初衷,主动披露监管初衷是鼓励企业自查问题且目标是少出问题。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编注:明确企业必须书面提交主动披露(通过海关业务现场或互联网+海关在线提交均属于书面申请),不可口头向海关说明问题。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常见主动披露情形
(一)一般贸易类
1.价格申报不实;
2.不符合成交价格的定义,如漏报运保费等;
3.不符合成交价格的条件,如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
4.漏报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如漏报应税佣金和经纪费、协助费用、特许权使用费、转售收益等。
5.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6.数量等申报不实。
(二)加工贸易类
1.加工贸易制成品单耗申报不实;
2.擅自外发加工;
3.擅自交付;
4.擅自处置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
5.擅自串换保税料件;
6.保税料件无正当理由短少。
(三)减免税货物类
1.不符合减免税审批条件;
2.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3.擅自销售、转让、抵押、质押减免税货物。
(四)检验检疫类
1.商检类: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
2.动植检类: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合;
3.食品类:进口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4.认证认可类: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进口。
(五)企业管理类
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六)账簿单证设置类
未按海关稽查条例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