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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商进出口货物,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作者:巨东物流  |  发布时间:2020-10-28 11:47  |  来源:物流资讯    关注量:

文章摘要: 海关总署于7月1日起 在北京、天津、深圳等10个海关 开展了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关于跨境电商进出口货物相关问题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Q1.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关区都有哪些? A: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75号《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十)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

关于跨境电商进出口货物,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海关总署于7月1日起

  在北京、天津、深圳等10个海关

  开展了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关于跨境电商进出口货物相关问题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Q1.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关区都有哪些?

  A: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75号《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十)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92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Q2.公司要进口一批货物,但是无法确定HS编码,可以向海关申请预先归类咨询服务吗?

  A: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72号《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

  二、申请人进口以下商品样品可向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

  (一)通过装运前检验等方式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的进口商品,即持有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的商品;

  (二)拟进口商品的样品,即企业批量进口货物之前,提前进口少量用于法定检验目的的相同商品。

  Q3.我公司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货物,企业可以先内销后征税吗?

  A: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一、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H账册企业)、区外联网监管企业(E账册企业)按各自原有规定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区外非联网监管的B类及以上企业按本公告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

  二、企业采用集中纳税模式办理内销手续,需事先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见附件1)备案,并按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Q4.想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海外商品,请问海关对物品购买的限值有什么要求?

  A:根据财关税〔2018〕4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文章关键词链接: 进口货物出口跨境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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