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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跨境保税仓刷,单第一案已有审判结果|严打“刷,单”!

作者:巨东编辑  |  发布时间:2018-11-13 10:06  |  来源:巨东学院    关注量:

文章摘要: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政策利用行邮税与一般贸易税的税差,使得进口商品降低成本,获得了消费者的青睐。以往的一般贸易大批量入境,要征收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很高,而跨境电商

一直以来,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政策利用行邮税与一般贸易税的税差,使得进口商品降低成本,获得了消费者的青睐。以往的一般贸易大批量入境,要征收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很高,而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征收的行邮税则低得多。



由于网购保税进口实行实名制,目前保税区的跨境电商试点存在利用他人身份证的刷单现象,类似于“水客”行为,即利用他人身份证“化整为零”进行并非以自用为目的的网购保税进口,然后给一些进口商品店、“港货店”供货。


随着市场进一步规范,这类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渠道“化整为零”进行走私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刷单现象有所遏制,但不少进口电商暗地里还是有着刷单行为的。



跨境电商跨境保税仓刷,单第一案已有审判结果|严打“刷,单”!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刑事判决书,广州某某供应链公司涉及跨境保税仓刷单,涉案部分人员于2015年12月刑事拘留,2016年1月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经过两年的案件刑侦收集与整理,于2018年4月开庭宣判。


此案件被告分为一个公司和7个自然人,包括:


冯某某 涉案公司广州某某供应链经理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江某某 涉案公司广州某某供应链报关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刘某某 涉案公司广州某某供应链兼职财务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梁某某 涉案公司广州某某供应链客户销售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李某1 涉案公司客户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王某 此案刷单的货主之一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程某某 为涉案公司跨境平台电商开发网站,并有跨境订单推送资格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跨境保税仓刷单案由:


2015年5月,广州某某供应链(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申报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资格。为同步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同案人李某委托被告人程某某开发XX货网,并向广州海关申请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作为广州某某公司跨境电商平台用于生成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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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被告人冯某某、江某某、梁某某商议,由被告人梁某某负责揽货,广州某某公司负责将货物以跨境电商贸易形式伪报进口。商定后,被告人梁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1负责与客户、广州某某公司之间的联络及具体事务操作。


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委托被告人梁某某以跨境电商个人物品的方式报关进口货物,被告人梁某某遂将相关业务交由广州某某公司办理。


具体操作是被告人李某1将被告人王某提供的装箱单、发票等资料转至广州某某公司给被告人江某某,由被告人江某某利用XXX网形成虚假个人订单,并将通过被告人冯某某联系购买的韵达快递单绑定入个人订单。再由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易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公司)制作虚假支付信息后,将三种虚假信息合并推送给海关,利用行邮物品免税或者低税率的监管规定,伪报贸易性质进口货物。


为方便批量导入购买信息、简化犯罪程序,被告人程某某应同案人李某要求设计程序可以批量导入购买人信息,并在海关对广州某某公司展开核查时通过技术手段隐瞒虚假订单。


从2015年9月至11月间,广州某某公司利用上述方式为被告人王某走私进口货物共19085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070384.36元。


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1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王某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货物报关单、装箱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物证,证人郭某1等五人的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等证据。


为此,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单位广州某某公司、被告人江某某、冯某某作为广州某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李某1、王某、程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李某1、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李某1、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法院判处。


最后,法院对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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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单位广州广州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157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冯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


四、被告人江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


五、被告人程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梁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李某1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九、被告单位广州广州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缴的赃款2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侦查机关扣押的大王纸尿片300箱、花王纸尿片164箱、雀巢奶粉873箱、英国牛栏奶粉995罐、英国爱他美奶粉524罐予以拍卖,所得款项抵扣税款及罚金。


正如文中涉案人员所言:跨境电商是新兴行业,一般人对此走私犯罪认识更加模糊。从跨境保税进口试点到目前为止,此案是法院第一次公开宣判的跨境保税进口案件。


因为跨境走私刑事案件刑侦和取证时间较长,还有部分类似的案件没有宣判,可能会比此案涉及金额和人员更多更广,原来看上去的风平浪静,并不代表行业没有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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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链接: 跨境电商跨境保税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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