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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4月最新的海关政策!防疫物资等出口!

作者:巨东物流  |  发布时间:2020-04-08 11:12  |  来源:巨东资讯    关注量:

文章摘要: 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01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7号 关于进口美国油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油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油桃进口,具体植物检疫要求见公告附件。自2020年3月4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美国油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0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8号 关于发布《

 

 
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01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7号 

关于进口美国油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油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油桃进口,具体植物检疫要求见公告附件。自2020年3月4日起实施。

重磅!4月最新的海关政策!防疫物资等出口!

关于进口美国油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0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8号 

关于发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为了规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海关涉案财物拍卖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海关总署制定发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详见公告附件)。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03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9号 

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花生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花生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花生进口,具体植物检疫要求见公告附件。自2020年3月11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花生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 

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

 

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延期。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

 

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

 

0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41号 

关于防止孟加拉国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期孟加拉国境内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决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孟加拉国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并明确有关检疫、防疫要求。自2020年3月17日起实施。

 

关于防止孟加拉国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06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2号 

关于中国鲜枣出口美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中国鲜枣输往美国大陆系统控制措施工作计划》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鲜枣出口美国,具体植物检疫要求见公告附件。自2020年3月18日起实施。

 

关于中国鲜枣出口美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07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3号 

关于调整进口棉花监管方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棉花品质检测监管方式进行优化: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棉花逐批实施抽样检测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可实施监督检验。进口棉花收货人或代理人需海关出具棉花品质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在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进口棉花收货人或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棉花品质证书的,海关在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202045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进口棉花监管方式的公告

 

08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自2020年3月27日起实施。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09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为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海关总署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监管事宜予以明确。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退货企业可以对原《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自2020年3月28日起实施。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10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6号 

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的公告

 

为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保障我国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海关总署制定了《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现予以公布。未列入对应表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根据归类相关原则进行归类申报。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的公告

 

11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47号

关于防止菲律宾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菲律宾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6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决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并明确有关检疫、防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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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链接: 出口4月防疫物资海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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